原告:余奕迅,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颖,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奕迅诉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奕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奕迅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