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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海涛,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甜甜,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前三灶村五组2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娇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婷婷,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与被申请人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以被申请人余婷婷诉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蒋海涛、徐甜甜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胡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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