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孝周,男,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卫平,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清,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孝周与被告宋卫平、张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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