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宇峰,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原告余宇峰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宇峰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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