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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峰与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宇峰,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原告余宇峰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宇峰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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