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家明,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魏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家明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江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422.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家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被告大家财险江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朱长军驾驶牌号为苏JNXXXX轻型封闭货车在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南江一号路向渔路路口与骑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与朱长军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入院治疗。2019年8月22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家明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事发时,牌号为苏JNXXXX轻型封闭货车在被告大家财险江苏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XXXXXXX元,含不计免赔)。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本院经对原告提供的票据审核,核定为8459.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被告均认可140元,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结论,核定为450元;4、护理费,本院根据鉴定结论,并参照本地区护工市场标准,核定为750元;5、误工费,根据本案实际,结合鉴定意见,酌定为5532元;6、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酌定交通费300元;7、鉴定费900元,由票据佐证,予以确认;7、物损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核定为227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代理费,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余家明医疗费845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5532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7631.11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余家明鉴定费900元、物损费270元中的50%,计人民币585元;
三、原告余家明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余家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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