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石仙村老洼组。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阿克塔木乡园艺场7组009号。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余某某于同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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