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石仙村老洼组。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阿克塔木乡园艺场7组009号。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余某某于同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