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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恩,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宝义,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恩与被告司宝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恩撤回对被告司宝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恩负担。
审判员:叶 军
书记员:徐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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