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XX号中渝广场X幢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慧,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案外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4%股权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翼公司)及被告等英翼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原告现金出资1,000万元认购英翼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1.5126万元,其中31.5126万元计入英翼公司注册资本,另968.4874万元计入英翼公司资本公积金,增资后原告持有英翼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1413%。同月,原告与被告及英翼公司又签署了《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英翼公司如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成功挂牌新三板或在其他境内合法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价格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英翼公司全部股权。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2017年2月23日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2019年5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根据协议约定于2019年5月31日前履行回购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本市普陀区,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英翼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性履行行为为交付股权,该行为的履行地应在目标公司即英翼公司住所地,故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应在上海市虹口区。据此,本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余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 飞
书记员:沈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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