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成周,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守礼,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余成周与被告向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成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与被告向守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成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8年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13万元。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借条。后被告归还7万元,剩余6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向守礼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不是事实,是赌债,借条是在原告威逼之下所写,归还7万元属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11月2日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余成周人民币130,000元整,拾叁万元,由向守礼签名。”之后,被告仅归还7万元,剩余6万元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审理中,被告提供证人刘某某和吴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某作证如下:证人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被告接到原告电话来到宜兴某小区,当时有证人和被告,还有另外一个证人吴某某,原告威逼被告写下借条,后证人帮被告归还了7万元,事后未报警。证人吴某某作证如下:2017年11月,被告接到原告电话来到宜兴某小区,当时有证人和被告,还有另外一个证人刘某某,原告威逼被告写下借条,后证人刘某某帮被告归还了7万元,事后未报警。
原告除了提供借条和被告还款7万元的银行证明,原告另提供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陈某某作证如下:2017年底,证人和女朋友及原告等四人一起去宜兴某小区找到了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条,大约10多万元,后被告归还了5至6万元,剩下债务说年底还清。另原告提供2019年6月与被告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开始起算,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辩称上述借款系赌债,且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守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成周借款6万元。
二、被告向守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成周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向守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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