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文静,女,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朱音,女,2002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正龙,系朱音父亲,即原告朱正龙。
原告:朱正龙,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奚芳。
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杰。
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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