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明,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锦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霞,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明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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