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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术松与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贺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术松,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晓霞,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飞,执行董事。
  原告余术松与被告贺晓霞、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术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余术松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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