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案件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周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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