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余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6时45分许,被告人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皖NHV***号小型轿车沿S331省道由古碑街道往七邻小街方向行驶,行驶至S331省道66KM+750M急弯处,与相向方向行驶的戚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电动车上驾乘人戚某、袁某受伤后死亡。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戚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重要脏器受损死亡,被害人袁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和120到现场处理。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两被害人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户籍资料、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郑某、袁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