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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阿表”、“老表”,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7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8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73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8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梁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何某某(六人已起诉)等人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一民宅、某某村一民宅等地开设赌场,每晚组织20至30多人以赌扑克牌“三公大食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抽水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每晚抽水约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占股10%,余某某、陈某乙占股30%,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占股30%,张某某、何某某占股30%。期间赌场由梁某某负责寻找开赌场地、购买赌具、提供烟水、安排“看风”等事宜,并与陈某甲轮流负责派牌和抽水,余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何某某、张某某等人负责招揽并接送参赌人员。

    2020年3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3200元。截止公安机关查处时,该赌场共计非法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0元,各被告人抽水获利按10%至15%不等的比例进行分成。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坚、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达8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月丽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贰份、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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