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面包车行驶至汝州市****村王某某家门口处时,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发现余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将余某某移交至汝州市交警大队。经司法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军现
怯亚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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