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21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白色比亚迪轿车驶离凤梧路与小碑村交叉口的原停车位,余某某驾车离开后,马某某认为余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自己的车,与余某某同行其他人员发生扯皮,余某某驾驶车辆调头行驶回原停车位时,与马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民警在处置打架警情过程中发现余某某身上散发着酒气,后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1.2mg/100ml,民警又将余某某带至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3.8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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