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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1208003X,汉族,大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将军路财富世家小区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余某在镇平县健康路南头茗香园旁吃饭时偶遇受害人某某等人。饭后,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被余某带至万丽大酒店1001房间,双方发生性关系。事发后,2019年5月24日4时许某某报警称被强奸。2019年5月27日和2019年6月18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笔录中称和余某发生性关系系自愿。某某在公安机关作第二次笔录时余某尚未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害人改变陈述导致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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