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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抢夺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中国联通营业厅、中国移动营业厅等地,以购买手机为由,在查看手机时进行抢夺。具体事实如下:

l、2019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板桥小区2栋26号门面“中国联通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抢夺店内vivoY93手机一台,后以460元销赃。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

2、2019年7月17日15时许,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楚天世纪城3-106门面“中国移动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抢夺店内oppoA9手机一台,逃离时被群众抓获。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300元。

2019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楚天世纪城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被群众抓住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涉案oppoA9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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