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6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与廖某某(另案处理)在雷州市英利镇英伦福居王者陶瓷店前面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当日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余某某出售该摩托车,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并帮助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经物价部门作价,该车值款4277元。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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