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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污染环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从福佳大化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废弃的油桶337个,在明知孟某某(另案处理)没有资质处置废油桶的情况下,仍将废油桶销售给孟某某从中牟利。孟某某于2020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无能力处置废油桶的情况下,仍将废油桶销售给张某某从中牟利。张某某从2020年3月份开始收购、处理、销售废油桶,在明知自己无手续、无资质处理废油桶的情况下,从2020年3月份至2020年6月份多次从孟某某处收购各种型号的废油桶。

2020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居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村南大山林地简易房周围空地内发现收集、贮存、处置的废旧油桶412个,总重6.89吨。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认定,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代码:900-041-49。

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张某某传唤到案,通过电话传唤余某某、孟某某到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经本院展开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后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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