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乡**路**号,案发前住山西省汾阳市**乡**路**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1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用自己在晋中市**区***小区租来的两套房产(余某某对外谎称是自己的)作抵押,向田某某以月息3分贷款20万元(该款实为田某某弟弟田*所有,田某某负责往出贷),截止到2014年4月份,余某某按期给田某某还利息共计162000元,此后余某某再未给田某某还过本金及利息,直到现在仍有38000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白**、宋*、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任承兴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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