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住犍为县**镇**幢**楼**号。201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5日退查重报。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卷烟,先后销售给景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810元。2018年7月19日、2019年1月7日,犍为县烟草公司执法人员先后在犍为县百世快递和圆通快递查获余某某购进的准备销售的50条硬玉溪和74条软云烟。2019年1月17日10时许,犍为县烟草公司执法人员在余某某的川******别克车上查获软云烟200条、硬中华20条、芙蓉王5条,随后在其位于犍为县**镇**幢**楼**号的家中查获17个卷烟品种的卷烟共计141.4条。次日,犍为县公安局民警在圆通快递扣押了余某某购进的准备销售的300条软云烟。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790.4条卷烟中除沉香、黑牡丹(各一条价值544元)因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无相应的参考样本未作真伪鉴定外,其余788.4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犍为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公司批发价进行核算,上述卷烟价值200049.26元。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达203859.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红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犍为县**镇**幢**楼**号。电话:1898133****、1814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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