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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8********,苗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临时居民点。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7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余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片区当地人称**山的林区内开垦林地种植茶树,并对周边树木进行砍伐、围剥,后一直管理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发现场林地均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现场面积为20.2亩,其中1号现场面积11.4亩,2号现场面积8.8亩,现场范围内被毁坏林木共462株,现场被毁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50.99m3,折合原木材积为30.594m3。两处现场被围剥的139株林木,剥口呈环形,长度均在10cm以上,剥口处韧皮部缺失,木质部裸露,树木失去原有生长的生理学条件,最终导致植株剥口以上干枯死亡;两处现场原有植被均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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