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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甲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现住:大同市南郊区**村**。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现住:**乡**村**号**号。曾因盗窃罪,于1989年10月6日被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1日被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繁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院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现住:**乡**村**号。曾因盗窃罪,于1998年5月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尚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尚某甲因毒瘾发作,伙同被告人余某甲骑摩托车来至下韩乡戏台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的北汽威旺面包车停在戏台院内,被告人尚某甲来到面包车前敲开车门和其要钱,后余某甲对张某某殴打一顿,尚某甲威胁张某某,逼其掏出120元钱。被告人尚某甲所得赃款购买两小包土制海洛因吸食。

二、盗窃罪

1.2017年7月19日0时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伙同被告人尚某甲来至浑源县下韩乡下韩村戏台附近,二被告人共同将下韩村卫生院对面的便利店门口停着一辆爆米花三轮电动车盗窃走。被告人耿某某负责望风,尚某甲去偷车,并驾车逃离现场。该车已发还失主,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爆米花三轮车价格为18200元。

2、2018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余某甲与大同“二哥”步行来至大同市**小区,由余某甲望风,“二哥”用自制的万能钥匙将小区段存柱的马杰斯特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赃车已起出并发还失主。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56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尼桑阳光牌轿车行至下韩村供销社门口,停车不走,影响到驾驶比亚迪汽车冯某某夫妇通行,冯某某妻子聂某某摁了两声喇叭,被告人余某甲下车和冯某某夫妇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余某甲将冯某某夫妇打跑,用脚将冯某某夫妇驾驶的比亚迪汽车左前门和进气栅踹坏。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各项维修费用合计3000元。

2、被告人余某甲因十多年前打伤仝某某母亲,仝某某报警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后被告人余某甲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6月8日11许,被告人余某甲窜至南**乡**村仝某某家,向正在挖井坑的仝某某要钱,遭到拒绝,被告人余某丙就用拳头、砖头打仝某某。经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仝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某甲、尚某甲、耿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爱琴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尚某甲、耿某某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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