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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桂珍与陈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桂珍,女,193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萍,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余桂珍与被告陈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余桂珍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桂珍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桂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8元,减半收取计10,874元,由原告余桂珍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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