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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红,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雄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红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周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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