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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汉南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余汉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该县**乡**村。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3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9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汉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余汉南在武陵区**街道**社区**工地**区门口将被害人余汉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湘******黑色优弧牌电动车盗走,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和定位系统查获被盗车辆并将其抓获。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逃离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盗窃现场及赃物照片;2.被告人余汉南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汉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汉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汉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汉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汉南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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