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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灿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张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灿荣,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锦,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
  原告余灿荣与被告张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余灿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灿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灿荣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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