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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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