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瑞芳与李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瑞芳,女,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馨,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奇华,男,193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瑞芳与被告李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瑞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余瑞芳负担。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高金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