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瑞芳,女,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馨,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奇华,男,193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瑞芳与被告李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瑞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余瑞芳负担。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高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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