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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用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用立,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赵菊元(系原告余用立妻子),住同原告余用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平,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用立与被告陈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用立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余用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用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用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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