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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美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美兰,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寅,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彦,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正,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
  原告余美兰与被告黄俊彦、王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原告余美兰经传票传唤,本人未到庭亦未依法委托有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美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4.82元,减半收取计4,627.41元,由余美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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