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美兰,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寅,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彦,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正,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
原告余美兰与被告黄俊彦、王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原告余美兰经传票传唤,本人未到庭亦未依法委托有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美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4.82元,减半收取计4,627.41元,由余美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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