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茂改,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希永,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茂改与被告许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余茂改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茂改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茂改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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