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菲,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余菲与被告陈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6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当时约定每月利息5%,然而借走之后,就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期间,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11月8日和2018年3月28日分别续写过几份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但都没有按约履行,以各种理由推说困难。本案借款本金500万无疑,关于利息部分,虽然原借款约定月息5分,但考虑到法律支持的利息是2分,从2015年4月3号至2019年2月3日共计46个月,利息共计460万。
陈爱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梳理事实如下:2015年3月16日,原告汇款给被告180万元,2015年4月3日汇款280万元,2015年1月28日汇款40万元(分8次汇款);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一份300万元(载明至2015年4月15日前原告先后借给被告300万元),一份200万元(载明至2015年4月15日前原告先后借给被告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5%,每月15日结息;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还款协议,载明至2015年4月15日前原告共借给被告5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5%,从6月份起无法正常付息,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截止2018年3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1,332万元(本金500万元,利息83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爱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余菲借款500万元;
二、被告陈爱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余菲利息46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爱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玉连
书记员: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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