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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谦与上海熹君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谦,男,199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上海熹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谦与被告上海熹君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2019年12月18日,原告余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谦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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