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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载舞与任淮生、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载舞,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淮生,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小燕,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余载舞与任淮生、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余载舞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载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载舞撤诉。
  

审判员:惠  力

书记员:苏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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