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兰,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海明,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余金兰与被告顾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金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被告顾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承诺六个月后归还,裘介钧为此笔借款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上述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海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赌博输的钱,且其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已每月现金还款给原告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金兰与被告顾海明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今借余金兰叁万元人民币整,归还陆个月。顾海明2018年7月7日”。裘介钧作为见证人并在该借条签名署期。后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然其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提出本案系争的3万元为赌博款,而并非借款,且其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已每月现金还款给原告5,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被告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实难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金兰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计284.50元,由被告顾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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