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某与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五极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幼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松,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五极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关婷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亏锡,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建设公司)、湖北五极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极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被告中都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松、被告五极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亏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都建设公司支付余某某工程款5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五极科技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中都建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五极家具创意产业园(一期工程)由五极科技公司投资兴建,由中都建设公司(原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后中都建设公司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余某某。约定余某某承包施工“五极B2、B3、B4、B7、B9、B11木工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模板制作安装等。2015年1月28日,余某某与中都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并在《分包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款项为1704729.38元。截止起诉之日,中都建设公司仍拖欠余某某工程款58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五极科技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中都建设公司辩称,1、余某某没有施工资质,其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2、余某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3、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吏焱军无结算权,其签字不能代表中都建设公司的意思表示。且该工程系吏焱军、石云、吴继华、李立秋四人合伙借用中都建设公司的资质。该项目处于亏损状态,现场负责人吏焱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五极科技公司与中都建设公司工程结算时因A2工程层高有偏差,导致扣减了工程款250000元,该250000元的工程款应由余某某承担。
五极科技公司辩称,1、五极科技公司将五极家具产业园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中都建设公司,中都建设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余某某,余某某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五极科技公司不清楚,也不发表意见;2、2018年6月,五极科技公司已将对中都建设公司的工程价款全部结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五极科技公司不应当再对余某某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驳回余某某对五极科技公司的诉请。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二《家具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砌体工程施工方案》一份,中都建设公司认为该证据上没有中都建设公司的公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三《分包工程结算单》、证据四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单,中都建设公司对《分包工程结算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结算单未加盖项目部公章,且结算数额未经过监理确认,其中项目总工确认一栏“侯长艺”不是本人所签,且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单有异议,认为游爱乐、吏焱军的付款与其无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与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五《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与五极科技公司庭审陈述相吻合,能够证明余某某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五《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中都建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余某某以木工班组负责人的身份,参与工地例会会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余某某提交的证据六《承诺函》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据七任职通知书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潜单项工程备案表、证据八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和开源项目部通讯录、证据九结算审计报告书和工作联系函,上述四份证据能够证明余某某承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0日,中都建设公司与五极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都建设公司承建湖北五极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2013年度工程项目,具体包括B2、B3、B4、B7、B9、B11的厂房建设以及A1营销物业中心(2014年2月份停建A1工程改建A2宿舍楼工程)等。中都建设公司又将五极B2、B3、B4、B7、B9、B11木工工程分包给余某某施工。工作内容为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模板制作安装等。余某某于2013年10月开始施工,2014年12月30日完工。在施工过程中,余某某以木工班组负责人的身份多次参加了该项目工地例会。
2015年1月28日,吏焱军在《分包工程结算单》上项目经理确认栏签字“属实”,并签名,郭建华、候长艺、余某某分别在预算员、项目总工、承包商确认栏签名。该《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余某某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704729.38元。余某某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单上,有名字为游爱乐的往来账目。庭审中,余某某认可在施工过程中,中都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16年10月15日,五极科技公司向中都建设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载明由中都建设公司承建的湖北五极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该公司承诺将支付工程款等。该项目的施工与结算一直是由吏焱军与五极科技公司联系,工程结算单也是吏焱军签字,并加盖中都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该工程财务办理手续系游爱乐经手。
另查明,余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还查明,2017年3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中都建设公司与五极科技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9005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五极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中都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8)鄂9005执3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申请执行人中都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极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五极科技公司已履行完毕,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8年6月12日,中都建设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
同时查明,2013年12月11日,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登记为中都建设公司。
一、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工程款5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余某某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余某某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因余某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属无效。但因余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中都建设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余某某要求中都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80000元,并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余某某同时主张五极科技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五极科技公司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故余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都建设公司辩称《分包工程结算单》虚假,吏焱军不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只是现场负责人,其无权代表中都建设公司与余某某结算等辩解理由,因中都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故中都建设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五极科技公司辩称其与中都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刘小军

书记员: 何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