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财,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郑爱玲,女,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圣造,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生,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厚跃,男,195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财、郑爱玲撤回对被告王厚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由原告余金财、郑爱玲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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