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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龙宝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余龙宝,男,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余琦,系原告余龙宝的儿子,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黎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
  本院受理原告余龙宝诉被告袁黎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余龙宝诉被告袁黎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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