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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全易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文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佛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佛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燕波

书记员:陆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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