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佛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燕波
书记员:陆 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