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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佛山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桦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原告佛山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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