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4元,减半收取计3,022元,财产保全费2,101元,合计5,123元,由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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