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
王宪君(依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
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宪君,依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名仕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宪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存放酒类,由于被告房屋室内分水器分水柱断裂漏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佟某某酒类损失、施救费共计35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00元,原告佟某某负担5761.75元,被告负担692.25元。鉴定费1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存放酒类,由于被告房屋室内分水器分水柱断裂漏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佟某某酒类损失、施救费共计35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00元,原告佟某某负担5761.75元,被告负担692.25元。鉴定费1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冬华
审判员:韩凤波
审判员:李喆
书记员: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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