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乡**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0时37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金石路大船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某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某某某危险驾驶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符合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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