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63********,满族,无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佟某某以被害人温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的相关房产系违章建筑为由,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年11月6日上午,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附近,温某某在佟某某以不给其钱就继续举报的胁迫下,被佟某某勒索人民币22,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佟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诉求情况办理单等;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索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宁
检察官助理:陆圻沣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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