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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琴,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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