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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有归。
  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23元,合计人民币10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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