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有归。
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23元,合计人民币10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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