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小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安凤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远,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徐守信,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县。
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守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珠
书记员: 吴静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