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安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纯,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静刚,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樘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春。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颜静刚、被告上海樘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31,7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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